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遼寧省制定了《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措施,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和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合理利用資源,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推進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咨詢、環境監理、工程技術設計、認證評估等環境保護服務,加快環境保護產業園區建設。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交通、水利、林業、海洋漁業、衛生、工商、農業、質監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有下列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督促本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排查環境違法信息和環境事故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輿情;
(三)組織開展農村、居民小區環境綜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處置工作;
(四)落實禁止秸稈焚燒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秸稈綜合利用;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進行監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獨實施,也可以邀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實施。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清潔生產、綠色供應、資源循環利用等措施,轉變生產經營方式,保護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履行污染監測、報告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公民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和監督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獎勵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和修改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詢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改善環境確需修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修改后的保護標準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禁止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
第十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組織相關人民政府實施聯合防治。
實施聯合防治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制定共同實施的環境保護計劃,處理重大環境問題,開展聯合執法、預警應急工作;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污染環境行為時,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職責范圍外的,應當及時移交相應職責部門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承接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查封、扣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防止涉案物品轉移、隱匿、損毀、滅失等情況發生。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報涉案物品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處置。
第二十一條 為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人,應當配合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出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如實提供承租人有關情況。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保護,依法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調查和區域環境評估工作,劃定生態功能區,制定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重要海洋與漁業水域等可以劃定為生態功能保護區。
生態功能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與環境功能區劃相銜接;變更功能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應當落實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安置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不同領域生態保護區特點,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受益者付費、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落實補償資金,逐步加大補償力度,擴大補償范圍,促進本省各地區域協調發展。
各相關領域生態補償的管理辦法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健全取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加強對水體污染防治的監控,防止水資源枯竭、地面沉降和水質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廢水等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規范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完善管理措施,保障飲用水的安全、清潔。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從事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特殊保護區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措施。嚴禁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控制人為因素破壞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的原真性、完整
:2242538890 2233515786 280327213 技術:
:497398702
MSN:

豫公網安備 41010502002251號
掃破碎機網微信公眾號-閱讀行業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