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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2019-04-29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據了解,《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武漢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武漢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鼓勵、扶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扶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近日,武漢市司法局、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就《辦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1年6月20日施行以來,為武漢市加強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處置行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暫行辦法》已難以適應現行的建筑垃圾管理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是《暫行辦法》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職能部門職責劃分不夠明晰,存在空白和交叉地帶;
 
  二是隨著城市建筑垃圾日益增長,建筑垃圾處置遇到新瓶頸,消納場所的消納容量日顯不足,土地資源更加緊張,需要探索新型的建筑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方式;
 
  三是《暫行辦法》在建筑垃圾管理的技術上不夠精細化,對建筑垃圾的運輸工具、建設工地的管理等缺乏操作標準和詳細規定;
 
  四是《暫行辦法》未充分評估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保障生態環境的考慮不夠全面。
 
  此外,根據《武漢市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武漢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武環督改文〔2017〕1號)中整改方案和任務清單的要求,為切實做好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的整改工作,需要進一步厘清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職責,進一步理順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職責劃分,進一步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選址規劃、建設及管理的職責,對全市建筑垃圾實施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這使得《暫行辦法》的修訂顯得更加緊迫和必要。

  二、《辦法》涵蓋的武漢市建筑垃圾的范圍及處置原則?
 
  《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三、《辦法》在建筑垃圾消納及利用管理有哪些規定?
 
  一是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當前,武漢市末端消納場所和處置設施的缺乏以及管理的不足,始終制約著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好轉,消納場所的設立,必然給周邊環境帶來一定的污染,影響受納區建設消納場所的積極性。為此,《辦法》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明確生態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受納區生態維護和修復,該機制有利于提高受納區建設消納場所的積極性,緩解目前建筑垃圾消納的緊張局面。
 
  二是完善了消納場所建設制度。為實現消納場所建設布局的合理化,避免消納場所建設給武漢市環境埋下污染隱患以及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安全隱患,《辦法》全面規定了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的要求,并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及利用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是強化了資源化利用管理。為規范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辦法》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了詳細的規制,并專門規定了建筑棄料的規范化處置。為進一步促進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辦法》一方面要求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綜合利用企業的發展,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另一方面強制要求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綜合利用產品,并規定道路工程應當選用處理后的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填料。
 
  此外,《辦法》明確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筑垃圾。
 
  四、《辦法》在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上有哪些規定?
 
  為解決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標識混亂、帶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駕駛員野蠻開車、頻繁違章的難題,《辦法》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行為規范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對駕駛人員的管理義務;并對運輸建筑垃圾的禁運情形作了細致的規定。
 
  一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
 
  二是規定運輸企業義務。承運建筑垃圾前核實已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高、超載,不得超速行駛;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運輸合格證、車輛通行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根據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運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納場所。
 
  三是開展安全運輸培訓。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制度。
 
  五、《辦法》在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完善了信息共享平臺制度。為解決信息孤島和碎片化問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監管的合力,《辦法》規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文件精神,《辦法》規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將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并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是凸顯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處置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建設施工、道路運輸、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個領域,為提高建筑垃圾處置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對建筑垃圾處置實施全程管理。為此,《辦法》將武漢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中一些有益的工作制度轉化為立法規范,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及消納場所應當建立消納管理臺賬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承擔消納管理臺賬運行的監管責任。《辦法》強調了建設單位對建筑垃圾處置負總責,具體規定了建設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置各個環節中的主體責任。

  六、《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辦法》第六章對違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處罰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并細化了行政裁量權,確保執法的公平合理。
 
 
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收集、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監管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處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重大違法行為。各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設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水務、市場監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態環境、民防、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建筑垃圾處置的違法行為,并向轄區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湖泊、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向轄區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建筑垃圾處置工作。本市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協會制定團體標準,以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的分類處理、減量減排、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利用等環節實現信息共享。相關部門應當向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提供以下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一)城管執法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違法案件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選址用地等相關信息;
 
  (三)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場所等相關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提供道路交通運輸許可、駕駛人員從業資格等相關信息;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時間、路線及有關車輛交通違法、監控視頻等相關信息;
 
  (六)生態環境部門提供依法查處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等相關信息;
 
  (七)園林和林業部門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場所所需棄土等相關信息;
 
  (八)區人民政府提供拆遷工地產生建筑垃圾的相關信息;
 
  (九)其他需要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全程監管制度,保證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消納量一致。建筑垃圾處置監管自運輸車輛離開施工現場時開始,到達預定消納場所時結束,相關信息分別由建設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確認。
 
  施工現場及消納場所應當建立消納管理臺帳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消納管理臺帳的監督,定期檢查消納管理臺帳的運行情況,及時查處違反消納管理臺帳的行為。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對建筑垃圾處置負總責。
 
  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足額列支建筑垃圾處置費用。
 
  在直接發包時,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單位,并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發包合同中未明確施工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單位。
 
  在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督促運輸企業在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筑垃圾,保證建筑垃圾運輸量與產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運至消納場所時,建設單位和消納場所應當核對并確認建筑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保證建筑垃圾消納量與產生量一致。
 
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條  本市鼓勵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等措施,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
 
  (二)與取得本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運輸企業簽訂的運輸處置合同。
 
  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處置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不符合處置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并自申請人將材料補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公示牌,硬化工地進出口道路;
 
  (三)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配置專職保潔員,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四)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壓塵,并對裸露泥土采取覆蓋措施;
 
  (五)配備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網的視頻監控設施;
 
  (六)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在2日內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居委會(村委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在2日內清運。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及時清運。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50輛,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以及限速裝置,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的要求,噴涂車輛標志,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和頂燈。
 
  第十五條  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運建筑垃圾前核實已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高、超載,不得超速行駛;
 
  (五)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運輸合格證、車輛通行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根據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運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納場所。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制度。
 
  第十八條  需要通行本市貨車禁行區域作業的,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持建筑垃圾處置證、車輛運輸合格證等文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行駛,不得在高架橋、隧道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以及運輸的時段,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章  消納及利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可以單獨編制或者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一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管控。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根據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組織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實行特許經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設置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離開消納場所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
 
  (五)核對確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定期將統計數據報告區城管執法部門;
 
  (六)制定安全、技術、環保、統計、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排放區應當對建筑垃圾受納區給予生態補償,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受納區生態維護和修復。
 
  建筑垃圾處置生態補償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所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其他可以受納建筑垃圾的場所,經所在區城管執法部門實地勘察確認的,可以回填和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鼓勵、扶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扶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核對確認建筑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方可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廢棄物;
 
  (二)在規劃區域內按照設計方案要求堆放建筑垃圾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嚴格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三)建立規范完整的臺帳,包括建筑垃圾來源、數量、類型、綜合利用處理工藝、產出及產品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報送區城管執法部門;
 
  (四)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生產及產出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為產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第二十八條  建筑棄料處置遵循區內處置的原則。在成片建設、拆遷工地區域,應當采用移動式建筑棄料資源化處置設備,就地處置建筑棄料;不具備就地處置、就地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建設、拆遷工地等場所,應當對建筑棄料進行區內轉運集中處置,實施就近資源化利用;建筑棄料處置量已飽和的區,可與其他區協商辦理建筑棄料跨區處置手續,經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后,對建筑棄料進行有償跨區集中處置。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督、園林和林業等部門,制定推廣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辦法以及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本市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或者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選用處理后的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填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筑垃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并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三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消納管理臺帳的;
 
  (二)未如實填寫消納管理臺帳的;
 
  (三)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城管執法部門對消納管理臺帳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要求的車輛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隨車攜帶車輛運輸合格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占用、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改變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用途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區城管執法部門確認,擅自回填建筑垃圾的,每處場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高、超載、超速行駛的或者未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運輸車輛未申領車輛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運輸企業所屬車輛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單車1年內受到2次行政處罰仍不改正的,除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罰外,由城管執法部門收回該車輛運輸合格證且1年內不再予以核發。
 
  第三十六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消納其他廢棄物每立方米處5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其他原料作為主要原料替代建筑垃圾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備條件未就地處置建筑棄料或者不具備就地處置條件未進行建筑棄料集中處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城管執法、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
 
  (二)不積極履行職責,對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監管不力的;
 
  (三)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9日公布的《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

 


文關鍵詞:

砂石 骨料 建筑垃圾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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