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通報十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其中山東的案件有兩起,分別為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曲忠全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工廠廢氣毒害櫻桃園被判賠償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處集體土地種植櫻桃。2001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海公司)遷至曲忠全櫻桃園毗鄰處從事鋁產品生產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訴訟,請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廢氣,賠償其損失501萬余元。后經雙方共同選定和取樣,一審法院委托山東省農業科學院中心實驗室對櫻桃葉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檢測,檢測報告表明:距離富海公司廠區越近,櫻桃葉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櫻桃樹葉氟含量檢測報告、廠區大氣氟化物含量檢測報告、煙臺市牟平區氣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氣候情況等證據,擬證明其不存在排污行為,曲忠全櫻桃園受到損害系氣候原因所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賠償曲忠全損失204萬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富海公司賠償曲忠全224萬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曲忠全提交的公證勘驗筆錄和檢測報告,與相關科普資料、國家標準以及一審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曲忠全的櫻桃園受到損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已完成舉證證明責任。富海公司作為侵權人,其提交的櫻桃樹葉氟化物含量檢測報告中距離廠區越近濃度越低的結論有悖常識;天氣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考慮到確實存在天氣惡劣等影響櫻桃生產的原因,二審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對曲忠全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
全國環保公益訴訟首案尚在審理
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產品制造的企業,位于山東省德州市區內。振華公司雖投入資金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有兩個煙囪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2014年,振華公司被環境保護部點名批評,并被山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處罰,但其仍持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并將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于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據悉,該起案件是新環保法面世以來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華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向社會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并向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告知本案受理情況。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環境保護局積極支持、配合本案審理,并與一審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通過司法機關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動、協調,振華公司將全部生產線關停,在遠離居民生活區的天衢工業園區選址建設新廠,啟動老廠區搬遷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質證,就相關證據材料、被告整改情況等問題見面溝通、交換意見。本案尚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