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國土資源廳出臺《廣西露天采礦用地方式改革擴大試點實施方案》,明確擴大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范圍及土地使用期限、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方案強調,擴大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改革現行采礦用地供應方式。改變現行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實施、分期用地、到期歸還的做法,以臨時用地方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
二是改革采礦用地現行審批制度。采礦用地涉及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不再實施征收,不轉變土地用途,維持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不變。采礦用地的申報審批,由采礦企業依據礦區規劃和分期實施規劃制定年度采礦用地計劃和復墾規劃,報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三是改革現行采礦用地補償方式。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的計算方式,按照采礦和土地復墾的期限確定補償方案,由采礦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補償合同(協議),按照合同(協議)約定進行補償。
四是建立采礦用地退出機制。采礦企業負責對臨時占用的土地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復墾,經驗收符合標準,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恢復原用途后,交還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方案規定,試點僅限于國土資源部批復的賀州市、柳州市、北海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來賓市的21座露天礦,總面積1425.6359公頃。未經批準,不得在上述礦區范圍外進行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每期采礦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3年,復墾還地2至3年,完成采礦和土地復墾的實施周期不得超過5年。
方案強調,擴大試點采礦臨時用地不超過兩年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采礦臨時用地超過兩年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試點采礦企業在已批一期采礦臨時用地基本開采完畢后方可申報二期用地;在一期采礦臨時用地復墾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申報三期采礦臨時用地,以此類推。
方案還對采礦臨時用地的土地復墾實施、工程復墾驗收、生物復墾驗收、墾耕地差額的處理、土地復墾保證金等作出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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