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我縣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堅持保護優先、保障有力、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我縣機制砂(水洗砂)企業管理,根據《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及省、市、縣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縣域內利用天然巖石、卵石、尾礦、廢石、建筑垃圾等經機械破碎、篩分、水洗等加工工藝制成砂石顆粒的生產企業。 第二條 縣域機制砂(水洗砂)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取得營業執照,需行政許可的取得許可。 2.已辦理項目建設用地相關批準手續。 3.采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的工藝及設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 5.取得環評批復并通過環保竣工驗收。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規范管理工業固廢;廠區周邊環境空氣質量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要求;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有關規定。 6.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進場裝載。 7.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不得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進行加工、生產。 第三條 對新建及改擴建的機制砂(水洗砂)生產企業實行規范管理。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準入申請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砂石管理總站)提出受理意見。 2.申請人憑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砂石管理總站)受理意見,向縣發改委(新建、改(擴)建項目)、縣科經信局(技改項目)申請辦理項目立項,再報請其他相關部門辦理用地、安評、環評等審批及建設用地法定行政許可手續。 3.項目建成后,申請人向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聯合驗收報告,并承諾建立登記統計臺賬,說明原材料來源,按照審批項目進行規范生產、加工、銷售;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單位是否開展安全、環保、節能、用地等竣工驗收,在企業聯合驗收報告表中提出審查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后提交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縣砂石管理總站在企業進出口安裝視頻監控后才能進行生產加工。 第四條 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非法機制砂(水洗沙)生產企業或非法生產行為的,經屬地鄉鎮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責令關停,對拒不服從管理的由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聯合各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予以取締。 第五條 按照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原則,縣相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能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1.縣砂石管理總站統籌謀劃全縣機制砂(水洗砂)行業發展,牽頭開展機制砂(水洗沙)行業專項整治,規范新建、改(擴)建機制砂(水洗砂)生產項目;統一印制砂石運輸憑證,對無砂石運輸憑證運輸機制砂(水洗砂)的車輛進行現場查處,并參照國有砂石公司最新黃砂價格,補繳國有資源稅費;配合各職能主管部門對機制砂(水洗砂)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協助各相關主管部門對涉及砂石資源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2.縣科經信局負責指導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單位淘汰落后工藝、設備、產品,負責機制砂(水洗砂)生產項目技改備案審查、技改節能審查。 3.縣發改委負責新建、改(擴)建機制砂(水洗砂)生產項目備案審查、能耗評估等工作。 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核實機制砂(水洗砂)項目選址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用地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協助做好全縣旱地砂改良、收儲地塊渣土處置和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等工程產生的砂石資源的監督管理;查處非法占地、非法開采、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 5.縣林業局負責核實機制砂(水洗砂)生產企業是否違法使用林地,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和盜采、非法開采等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的違法行為。 6.縣應急局負責機制砂(水洗砂)行業安全“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推動企業開展安全評價(安全設計核查)工作,查處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等違法違規行為。 7.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機制砂(水洗砂)生產企業環保手續審批、辦理,監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核實項目選址是否符合生態保護要求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排污、違規處理固廢危廢等違法行為。 8.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單位市場主體資格登記,砂石質量、價格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管;查處無照經營、砂石質量不達標等違法行為。 9.縣水利局負責核實河道砂石開采點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規劃,核實相關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占用河道和是否符合防汛要求;查處河道違法采砂等違法行為。 10.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機制砂(水洗砂)行業砂石運輸車輛管理,負責公路建設項目廢石去向的監管,核實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要求;查處車輛超限、潑灑等違法違規行為。 11.縣住建局負責工程施工現場機制砂(水洗砂)進場質量、預拌混凝土質量的巡查、抽查。 12.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縣城內建筑渣土的管理;查處違規傾倒、違規轉運廢石行為。 13.縣稅務局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等法律法規,查處企業偷稅漏稅行為。 14.各鄉鎮負責轄區內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單位的屬地管理,開展常態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檢查以及問題整改;負責關停違法機制砂(水洗砂)生產經營單位;協助各職能部門開展行政執法。 15.縣供電公司負責機制砂(水洗砂)企業生產用電保障;依據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轉至縣發改委的非法生產機制砂(水洗砂)企業斷電通知,供電公司接至縣發改委的斷電通知并履行相關服務要求后,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生產機制砂(水洗砂)企業采取停電措施。 16.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機制砂(水洗砂)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域機制砂(水洗砂)生產企業必須服從各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機制砂石行業監測,及時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砂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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