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從源頭減量、明晰責任、便民服務、規范運輸、科學處置、宣傳引導等方面明確各項措施與要求,提升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規定的出臺旨在推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要求推進綠色低碳建造,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成品住房、綠色建筑,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標準、工藝、設備、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實施綠色策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誠信評價體系以及建設工程省級評優評先條件,并對達到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的單位給予獎勵。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源頭減量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將建筑垃圾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優化工程設計、提高設計質量,從源頭上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提高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率。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優化施工方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使用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相關措施和要求納入監理范圍。
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體系,在產業、財政、用地、稅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項目,推廣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此外,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再由管理責任人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區分是否實行物業管理的情形明確具體管理責任人,并規定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明確堆放地點,對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等義務。
據悉,規定的出臺,對填補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空白、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良好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