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作為建筑大省,每年產生的建筑垃圾高達上億立方米。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廣東省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筑垃圾產生量持續增加,2022年達到了2.6億立方米。建筑垃圾處理需求與處理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成為制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因素之一。
如何規范建筑垃圾管理,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量?如何建立起覆蓋建筑垃圾治理全鏈條的管理體制、機制?如何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如何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綜合利用?
按照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稿。去年11月,省人大審議通過了《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全國第一部省級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共二十三條,對建筑垃圾管理部門職責以及源頭減量、聯單管理、處理方案備案、運輸、綜合利用、消納、跨區域平衡處置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的出臺實施,是廣東省建筑垃圾治理進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條例》將為全省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為建筑垃圾治理綠色發展、協調發展、安全發展、數字化發展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的動能。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制磚生產線
年產量大、處理能力不足
去年廣東產生建筑垃圾約2.6億立方米
據不完全統計,2022年度,廣東省的建筑垃圾產生量約2.6億立方米。建筑垃圾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五大類,從全省范圍來看,因省內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規模及建設進度有差異,各地建筑垃圾的構成占比各不相同,但總體來看,全省工程渣土產生量大,占比超80%。廣州、深圳、東莞、佛山等市產生量較大,其中廣州、深圳產量近1億方。
據了解,廣東省的建筑垃圾處理能力與處理需求存在矛盾。規模化建筑垃圾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選址難、落地難,由于自然保護區紅線調整、用地功能調整、鄰避效應等原因,部分規劃建設的消納場難以落地。全省還有10個地級以上市尚未建成固定式的消納場,2個地級以上市尚無綜合利用
項目,處理能力存在缺口。部分地市建筑垃圾消納場為在臨時用地上建設的消納場所,處置規模小、資金投入不足、運營水平不高。
同時,廣東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龍頭企業少,多以小規模企業、臨時項目為主,產業集中度低,行業帶動引領作用不強。再生利用產品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市場接受度較低,且產品價格不占優勢,銷路不暢,推廣應用難。
在建筑垃圾的全過程監管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部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施行不嚴、關于跨區域平衡處置聯合監管不到位、跨部門聯動執法機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仍存在建筑垃圾收運處置不規范、違法傾倒等問題。
源頭減量、分類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
針對建筑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廣東亟須構建完善的體制機制,健全完善相關的法規政策體系,而《條例》的頒布則是健全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法規政策體系的關鍵一步。
面對建筑垃圾產量大、不規范、監管難等問題,《條例》建立了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從建筑垃圾的源頭抓起,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明確源頭減量措施,分別規定了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源頭減量責任,并建立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
為保障建筑垃圾的處理能力,《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保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針對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選址、用地難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將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布局和用地,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綜合利用體系,大力發展綜合利用項目。而針對綜合利用產品推廣難的問題,《條例》細化對綜合利用產品的扶持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優先使用綜合利用產品,還將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情況納入本省依法設立的建設工程項目獎項評選內容,并對未建立管理臺賬或生產臺賬以及未分類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為加強規范管理,《條例》落實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制度,明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處理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并細化了備案的內容。還建立了分類管理制度,明確提出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建筑垃圾的要求。例如,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還必須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具備現場綜合利用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建筑垃圾現場綜合利用。
協作監管、聯合執法
創新推進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
明確建立省級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制度,建設跨區域處置協作監管平臺,是《條列》的一大亮點和創新。
針對省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無法可依的問題,《條例》提出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制度,規定政府及部門在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平臺,制定本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
《條例》要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相關工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根據立法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的執法難的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此舉強化了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為不同行政區之間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夯實法治基礎。
下一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大力推進建筑垃圾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強化源頭減量,加強全過程監管,推動綜合利用,著力提升全省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