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配套法規,也是我省首部針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專門性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共29條,對我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利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還特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其中,在建筑垃圾收集方面,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制訂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建筑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筑垃圾的產生地點、類型、排放數量、排放時間、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回收利用等內容編制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在開工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或其派駐機構備案,施工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筑垃圾管理人員,按分類處置方案落實;居民自建房屋處置建筑垃圾,沒有施工單位的,應當裝袋分類收集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運輸方面,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發改、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建筑垃圾產生量和運輸市場容量,編制建筑垃圾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配備運輸管理人員對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運輸車輛應規范車體標志標識,隨車攜帶制式運輸車輛標識、配備裝卸記錄儀和具有衛星定位功能行駛記錄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標準實行全密閉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建筑垃圾處理場。施工單位若需使用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回填的,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若需使用施工現場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應當在回填施工五日前向施工現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派駐機構報告回填地點、回填量、符合回填標準的建筑垃圾來源等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和管理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將裝飾裝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鄉鎮(街道)應當在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設置和管理居民房屋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及時將裝飾裝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投放至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
該條例施行后,對規范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