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揚州市城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揚州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環節操作規范實施細則》。
《細則》按照“市場準入、工地管理、運輸管控、有序消納、聯合執法、定期考核”的操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建筑垃圾管理各個環節的具體程序,規范細化管理流程,形成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監督體系。
《細則》明確了建筑垃圾管理各個環節的責任管理工作。此外,還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施工前按管轄權限,向市或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領取《建筑垃圾處置證》。
施工工地應設立建筑垃圾運輸處放置公示牌、設置圍擋,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裸土需覆蓋;凡未密閉運輸、堆尖裝載、污損遮擋號牌、車身未沖洗、無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的運輸車輛不得駛出工地。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達到公安交警部門設立的準入標準,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運行,遵守交通法規,禁止駛入禁行區域,并服從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的檢查;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做到密閉運輸;不得超限超載或帶泥行駛;不得丟棄或者沿途拋、灑、揚、滴、漏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應取得消納資質,建筑垃圾的消納、中轉、利用等處置活動場地及設施的設置應當列入專項規劃,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衛、環保等有關規定,嚴格操作規范,定期平整,控制堆放髙度,覆蓋裸土。
揚州市城管部門強調,將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定期進行考核。實行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建設、房管、交通、水利、環保和園林等多部門聯合執法,市級每月、區級每半月開展不少于一次的聯合執法。開展雙月考核,及時通報考核結果,并承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連續兩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長約談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并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連續三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在年度黨政正職考核中扣減區長(主任)1分。同時,對在督查考核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工地、運輸企業,情節嚴重或反復出現整改不到位的,將進行媒體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