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荊門市人大常委會發布《荊門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并決定從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著荊門城市發展不斷加快,各類建設工程、拆遷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量大幅增加,據初步統計,我市每年產生240萬噸—300萬噸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管理面臨的問題突出,如建筑垃圾隨意堆放、偷排亂倒現象屢禁不止,運輸車輛超載、遺撒污染現象時有發生,建筑垃圾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滯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等,嚴重影響現代化精致城市建設的進程。
《荊門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是我省首部針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專門性地方性法規,對于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共29條,結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際,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國家和我省關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為參照,借鑒兄弟省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經驗,對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利用、填埋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地方政府是統籌資源的主體
長期以來,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由于相關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市區城管部門職責劃分尚未理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著多頭管理、條塊分割、資源浪費的現象。
對此,《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建筑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督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這樣,明確地方政府作為統籌資源,統籌規劃的主體,使各方面的責任更加明確,也保證了統籌協調機制的有效運行。
建筑垃圾處置原則: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條例》充分運用新發展理念,第三條明確規定:“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此外,在建筑垃圾分類、回填管理、資源化利用、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環節中,均從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及其利用角度明確了相應的要求和具體措施。
建筑垃圾需限時處理
對道路施工、拆除工程、裝飾維修的建筑垃圾的監管一直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重點、難點。《條例》明確了產生建筑垃圾后的處置時限,比如,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完畢。拆除作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應當當日分類處理完畢;當日不能處理完畢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采取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在拆除作業全部完成后三十日內分類處理完畢。”
建筑垃圾應當全密閉運輸
《條例》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對違反規定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比如,對運輸車輛,要求運輸車輛隨車攜帶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配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標識;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分類運輸;配備裝卸記錄儀和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并正常使用;車頂加裝車輛識別燈,并保持車輛識別燈正常使用;運輸車輛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實行全密閉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等。違規將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如對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群眾舉報屬實將獲得獎勵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h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及時處理、反饋,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舉報屬實,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