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明確,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施行后,將取代2010年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新規將裝修垃圾,即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歸類為建筑垃圾,并新增了對于裝修垃圾的管理。
根據新規,住宅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業主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就是責任人。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保持其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并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至于客觀條件有限的地方,如果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應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責任人還有義務避免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業主或單位,不等于可以做“甩手掌柜”,他們除了要將裝修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外,還必須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將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否則,最高可面臨1000元的罰款。
新規還尤其重視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減排,明確上海將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并建立產品目錄。
明年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監理單位應當將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范圍。
從上海市綠化市容部門了解到,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減排已迫在眉睫。數據顯示,2015年,雖然止住了連年快速增長的勢頭,但上海建筑工程渣土垃圾總量仍逼近1億噸。
綠化市容部門相關負責人曾在2016年初預計,2016年到2018年這三年,上海每年產生的建筑垃圾總量約在1.3億噸到1.5億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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