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聯節函〔20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十二五”規劃》(工信部規〔2011〕600號)和《關于印發全國
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及下一步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99號)要求,加快尾礦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提高尾礦綜合利用技術水平,充分發揮示范工程典型帶動作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一批尾礦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范圍
尾礦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主要包括:尾礦提取有價組分、尾礦生產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尾礦充填、尾礦無害化農用和生態應用等項目。
二、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的示范工程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相關要求。
(二)項目總投資原則上應在5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可適當放寬)。
(三)項目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時間。
(四)采用列入《金屬尾礦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公告2011年第139號)和《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第一批)》(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8號)中的技術項目申報優先。
(五)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相關標準要求,提取有價組分類的項目必須含有后續尾礦整體利用工藝技術。
(六)項目的工程核心技術應成熟可靠,工藝設計科學合理,并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示范效果顯著;工程實施單位在尾礦綜合利用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創新能力,具備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有關要求
(一)請各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好示范工程的推薦工作。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總數不超過5個。
(二)示范工程申報單位應認真組織編寫尾礦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申報材料(見附件),一式四份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
(三)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推薦意見,于2014年2月28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中央企業(集團)對所屬企業申報材料評審并提出推薦意見,直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現場審核,并將通過的項目確定為尾礦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聯系人及電話: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雷文 010-6820536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
王立忠 010-64463342
附件:尾礦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申報材料要求.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月3日